〔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洪臣宏/綜合報導〕被稱為「芒果大王」的「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賴默亞,上酒店嫖11歲女童,事後辯稱看不出對方未成年,但最高法院認為女童講話時「童言童語」,外表天真稚嫩,賴男閱人無數不可能看不出來,昨依「與未滿14歲兒童性交罪」判他3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賴默亞在高雄「繽紛年代酒店」看上身高155公分、胸圍32C的幼齒小姐「小潘」(化名),奉送10萬多元香奈兒包包後,與小潘上床兩次;小潘事後離家出走,父親翻查女兒房間,發現酒店領台單,才知11歲女兒在酒店上班,賴男是恩客,告上法院。
賴默亞出庭時辯稱,酒店燈光昏暗,小姐個個濃妝豔抹,根本看不出對方未成年;且小潘英文程度不錯,哪知道比他親生女兒年紀還小,他也沒和對方發生性關係。
賴默亞說,他真的想要追小潘當女友,要是只想發生性關係,花1萬2千元就可以,怎會花10多萬元買包包送她?
不過合議庭指出,賴男縱橫商場、閱人無數,99年7月到酒店消費時,當時11歲的小潘仍有天真、稚氣氣息。
合議庭比較小潘小學5年級時所拍照片,雖上脂粉、畫眼線、戴假睫毛、並塗晶亮唇蜜,但整體風格是青春清純,非成熟嫵媚,明顯生嫩未脫天真,與時下追星、初試妝扮的少女沒兩樣;也和刻意表現無辜稚氣、卻難掩成熟眼神的成年藝人有差別。
而且女童出庭時,連「去年」都說成「前前年」,童言童語與一般國小學童無異,被告年近半百,不可能看不出來。
女童沒必要誣陷他
合議庭說,社工訪視發覺女童家庭富裕、生活無虞,沒必要誣陷賴。賴與女童兩度性交易,對女童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犯後無悔意,無法輕饒。
福爾摩沙公司員工昨表示,賴默亞昨天沒進公司,不知其回應。賴默亞的律師賴思達說,賴默亞很委屈,認為該酒店是A級酒店,女童可能用假證件去酒店上班,才騙過眾人。最高法院曾以本案「只有女童指認」為唯一證據發回,更一審重審後提不出其他證據,最高法院不應維持更一審見解,將本案判決確定。
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嫖到11歲酒女-芒果大王判3年半-221038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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