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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昨天傳訊馬英九總統出庭作證,據了解,檢察官張智堯一開始就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問馬總統,如果擔心自己的證言導致日後被追訴犯罪可以拒絕證言,但馬英九總統仍表明,願意具結作證;作證結束時,未領證人旅費。

據了解,台北地檢署為了國家安全考量,不得不讓總統和行政院長分開作證,因此分別在北檢第四及第三辦公室偵訊兩人;檢察官昨天深夜比對馬英九、江宜樺、羅智強及黃世銘的證詞,認定「四人供述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者,得拒絕證言。檢察官昨天開庭時向馬英九說明,「如果你覺得你作證會使你未來有受刑事追訴犯罪的可能,你可以不作證」。馬總統當庭表明要作證。

據指出,馬英九的作證內容與其日前接受廣播採訪差不多,庭訊結束時,檢察官問馬英九是否要領證人旅費五百三十元,馬說:「我是走路過來的,不用。」

檢察體系人士指出,憲法保護總統有刑事豁免權;馬總統在任內可以免除所有的犯罪追訴,但他若在任內犯罪,任期結束後,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馬總統願意作證,某種程度上代表自己不擔心有何犯罪及表明清白。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的傳票有三種稱謂,除了被告之外,還有證人及關係人,馬英九是以證人身分被傳訊,證人具結作證,證詞就有證據能力;另外,所謂的關係人,在偵查實務上等同是「潛在性被告」,馬總統若是被依關係人身分傳訊,而黃世銘又被認定是洩密,那麼馬在卸任後就會轉為被告。

【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昨晚以證人身分應訊。據了解,馬總統認定,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司法,逾越司法紅線,堅持應釐清是非的立場,不會因為應訊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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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馬總統具結作證-不擔心日後被追訴-19320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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